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规定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事务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事务中心

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规范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事务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科发传播字〔20157),结合事务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二条 事务中心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三条 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二)机构设置、审定公布、宣传推广、学术科研、两岸对照、出版物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宣传推广处为事务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信息公开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拟订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各部门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五)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推动其规范运行;

(六)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和更新维护工作。

第八条 综合处负责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并督促检查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章  主动公开信息发布工作

第九条 《事务中心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和更新,由综合业务处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完成。

第十条 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事务中心网站或子站及相关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应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应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二条 事务中心网站建立“信息公开”频道,集中呈现《事务中心信息公开目录》所列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宣传推广处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信息公开指南对申请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和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不属于事务中心掌握、属于不予公开、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事务中心无权更正的,协调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事务中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和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及相关规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等行为,对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事务中心宣传推广处负责解释,自2024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