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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

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原则及方法

(修订稿)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科技名词委)是国务院授权审定公布科学技术名词的权威机构。为保证所公布科学技术名词(以下简称科技名词)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促进科学技术各领域的科技名词审定工作协调发展,根据术语学基本理论和科技名词审定工作实践,制定本原则及方法(以下简称本文件)。

1  总则

1.1 本文件对科技名词审定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编排体例等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做出具体规定和说明。

1.2 本文件是科技名词审定工作通则,各学科名词审定分委员会应遵照执行。对于各学科领域名词审定工作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分委员会可根据本文件主要原则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并报送全国科技名词委审查备案。

1.3 民族语言科技名词工作由有关部门根据民族语言文字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全国科技名词委可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2  科技名词审定工作

2.1 科技名词

本文件所指科技名词是专业领域中科学技术概念的语言指称,即科学技术概念在语言中的名称。

2.2 审定工作任务

科技名词审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给科学技术概念确定规范的中文名称,并加注定义,以规范和统一我国的科技名词。

2.3 执行国家语言文字政策

科技名词审定工作应执行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科技名词的定名应符合我国语言文字的特点和构词规律。

3  科技名词定名工作

3.1 科技名词定名原则

3.1.1 贯彻单义性原则。

3.1.1.1 一个概念仅确定一个与之相对应的规范的中文名称。

3.1.1.2 一个概念有多个名称时,应确定一个名称为正名(规范名),其他为异名。异名主要包括“全称”“简称”“又称”“俗称”“曾称”。其含义分别为:

正名——公布的规范名。

全称、简称——与正名等效使用的名词。

又称——非推荐名。特殊情况下允许定一个“又称”,只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俗称——非学术用语。

曾称——已淘汰的旧名称。

3.1.1.3 多个概念使用同一个名称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概念分别确定不同名称,以客观、准确地表达概念。

3.1.2 贯彻科学性原则。

3.1.2.1 定名应当准确表达单个概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属性。

3.1.2.2 定名应当注重其学术性,尽量避免借用生活用语。

3.1.2.3 对不科学的,易引起概念混乱的名词应予以纠正。

3.1.3 遵从系统性、简明性、民族性、国际性和约定俗成等原则。

3.1.3.1 系统性。同一概念体系的名称,应体现出逻辑相关性。基本概念名称确定后,其派生概念、复合概念的名称应与之相对应。

3.1.3.2 简明性。定名要易懂、易记、易读、简洁,使用方便,避免生僻字。

3.1.3.3 民族性。定名时,应考虑我国文化特色和中文科技名词特性。要尽量采用具有我国特色的科技名词。外来科技名词进入汉语,意译为主,适当采用音译,尽量不造新字。

3.1.3.4 国际性。定名时应与国际上通行的名词在概念上保持一致,以利于国际交流。

3.1.3.5 约定俗成。对应用面较广、沿用已久、已在社会上广为流传的名词,即使科学性稍弱,也可保留,不轻易改动,以免引起新的混乱。

3.1.3.6 当科学性、系统性、简明性、民族性、国际性和约定俗成等原则无法同时兼顾时,须仔细研究,综合考虑,合理定名。

3.1.4 坚持协调一致原则。

3.1.4.1 当同一个概念在不同学科中的名称不一致时,应根据“副科尊重主科”的原则统一定名。

3.1.4.2 当同一概念在不同学科中名称不一致,且这几个学科不易分清主、副科关系,有关学科名词分委员会应互相协调,统一定名。

3.1.4.3 当同一个概念在不同学科中存在多个名称,确 实不宜统一为一个名称,作为特殊情况允许分别定名,互为又称。

3.1.4.4 定名在原则上应同国内已公布的有关术语标准协调一致。出现不一致时,应充分协商、慎重定名。

3.1.4.5 以外国科学家人名(外国地名)命名的科技名词要按照全国科技名词委外国科学家译名协调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协调统一,基本原则是“名从主人,遵照规范,约定俗成,副科尊重主科”。

3.2 关于定名工作的若干问题

3.2.1 科技名词收录范围

3.2.1.1 构建学科概念体系,根据概念体系的基本框架收词。概念体系对应相应的知识体系。如化学学科概念体系的框架:


3.2.1.2 各学科分委员会负责系统地审定本学科的基本名词。基本名词是指具有本学科学术特点、构成本学科概念体系的基础的、常用的、重要的名词。

3.2.1.3 系统收录本学科基本名词。其他学科的名词应当尽量少收,并坚持协调一致原则。

3.2.1.4 注意收录科学概念清楚、相对稳定的新词,使审定工作能反映当前学科发展水平。

3.2.1.5 已淘汰的、无现实意义的名词,一般不予收录。

3.2.1.6 正文中一般不收录人名、机构名。对于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人名、机构名,可收在附录里。

3.2.2 科技新词定名与发布

3.2.2.1 科技新词是指国内外近年出现的代表新概念、新理论、新物质、新技术、新工艺等范畴的科技名词。

3.2.2.2 各学科分委员会在开展科技名词审定工作时,都要把科技新词的收集和定名当作一项重要内容,并及时提交全国科技名词委汇总。

3.2.2.3 科技新词工作在坚持科技名词定名原则的基础上,要体现快捷的特点,并采取较为灵活的收集和发布方式。

3.2.2.4 科技新词工作分为“发布试用”和“审定公布”两步进行。

3.2.2.5 各学科分委员会所确定的科技新词,经全国科技名词委审查批准后,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试用。

3.2.2.6 科技新词发布试用之后,相关学科分委员会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审定,然后由全国科技名词委正式公布。

3.2.3 科技字母词的定名

3.2.3.1 由外文字母构成或包含外文字母的科技名词叫做科技字母词。如:ITJava语言、α射线等。

3.2.3.2 根据国家语言文字政策和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一 般不得使用字母词。

3.2.3.3 有准确含义的科技字母词应当定出相对应的中文名称。

3.2.3.4 较上位的科技名词和社会广泛使用的科技名词,应当确定中文名称,不得采用字母词。

3.2.3.5 在确实无法定名的情况下,定名时可以采用包含字母的字母词,但不得采用完全由字母构成的字母词。

3.2.4 英文名称的选择

3.2.4.1 审定科技名词时,应附注与其概念相对应的英文名称(必要时可加其他外文名称)。

3.2.4.2 应选用英文文献中通用的英文名称。

3.2.4.3 对于我国特有的科技概念,无英文名称时,应根据其概念内涵意译为英文;无法意译为英文的,可使用汉语拼音。

4  科技名词定义工作

4.1 定义是对于一个概念的确切而简要的表述。科技名词审定工作中主要采用内涵定义,必要时也采用外延定义等方式。

4.1.1 内涵定义:说明某一概念的上位概念(即属概念),确定该概念在其概念体系中的位置,指出该概念的本质特征,使其同其他相关概念区别开来。

4.1.2 外延定义:用一系列众所周知、可穷尽列举的下位概念来说明某一概念。

4.2 定义的作用

4.2.1 定义是对名词所代表的概念做出确切而简要的表述,以反映概念的本质特征。

4.2.2 界定被定义名词的概念范畴,使其与其他名词所指称的概念区别开来。

4.2.3 确立被定义的名词在其相关概念体系中的位置。

4.3 定义的原则

4.3.1 定义要反映某一概念的本质特征。本质特征是指该概念所反映的客体所特有的,能把该客体同其他客体区别开来的那些特征。

4.3.2 科学性。定义对概念的描述必须明晰、准确、客观、符合逻辑。

4.3.3 系统性。定义要反映被定义的名词在本学科概念体系中与上位概念及同位概念间的关系。

4.3.4 简明性。定义要言简意赅,只需描述概念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外延,不需给出其他说明性、知识性的解说。

4.4 定义的方法

4.4.1 科技名词尽量采用内涵定义方式。

常用的定义方法是:

种概念

种差+

(被定义项)

 

(定义项)

 

如:偶数:

能被2整除的数

(种概念)

(种差)+()

 

 

 

 

采用此方法拟定定义时,应当正确选择“种差”和“属”。“种差”应反映出该名词代表的概念与相关概念间的本质区别特征,“属”应选择相邻接的上位概念。

4.4.2 难以采用内涵定义方式的,如某些集合性(总括性)的名词,其下位概念是众所周知和可穷尽列举的,可采用外延定义方式。

如:煤的工业分析:水分、灰分、挥发分和固定碳四个项目煤质分析的总称。

4.4.3 在能够采用内涵定义的情况下,一般不采用外延定义。

4.4.4 在描述与参数、公式有关的概念时,可用简单、明了的数学式、化学式等形式定义。

4.4.5 在特殊情况下,图、表可以作为定义或辅助定义出现在正文中,若图、表所占版面较大,可放在附录里。

4.5 加注定义应注意的事项

4.5.1 避免循环定义。在一个概念系统中,两个(多个)概念在定义时不能互为界定条件,即不能以甲概念来定义乙概念,又以乙概念来定义甲概念。如:

纺织工业:生产纺织品的工业。

纺织品:纺织工业生产的产品。

在同一个概念体系中,上述“纺织工业”与“纺织品”的定义是循环定义。应当避免这种定义。

4.5.2 避免同语反复。不能用被定义的名词作为定义使用,即不能以甲概念来定义甲概念本身。这样的定义,由于定义概念和被定义概念是同一个概念,因此不能揭示被定义概念的内涵。如:

常绿树:被称作常绿树的树。(不正确)

常绿树:一年四季都有绿叶的多年生木本植物。

(正确)

4.5.3 一般不采用否定式定义。如:

落叶树:不属常绿树的树。(不正确)

落叶树:每年脱落叶冠的树。(正确)

某些概念的特有属性恰好就是以不具备某种属性表述的,可用否定式定义。如:

非地形摄影测量:不以测制地形图为目的的摄影测量。(正确)

4.5.4 应当用已知概念来描述被定义的概念。定义中所用的名词,必须是已定义过的或是众所周知的。

4.5.5 定义项与被定义项之间的概念应是等同关系,不可过宽或过窄。如:

菱形:在一个平面内一组邻边相等的四边形。

(不正确,定义过宽)

菱形:在一个平面内一组邻边相等且垂直的平行四边形。(不正确,定义过窄)

菱形:在一个平面内一组邻边相等的平行四边形。(正确)

5  科技名词审定工作程序

5.1 确定学科,组建分委员会

5.1.1 全国科技名词委根据工作规划和促进学科建设的基本要求,确定开展科技名词审定工作的学科。

5.1.2 根据《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组建学科分委员会。

5.1.3 分委员会召开成立大会,确定学科概念体系,制定审定工作计划,进行分支专业组分工。

5.2 一审工作阶段

5.2.1 分委员会根据3.2.1节规定的科技名词收录范围选收本学科名词。

5.2.2 各分委员会组织对所收录的本学科名词进行审定。

5.2.3 分委员会对收录的名词进行自身查重,对于重复出现的词条,确定其在分支学科中的归属。

5.2.4 全国科技名词委将分委员会收录的科技名词与全国科技名词委数据库进行比对查重。在不同学科之间协调不一致的名词。

5.2.5 全国科技名词委将分委员会收录的科技名词中用到的外国人名、地名与全国科技名词委及有关部门公布或制定的人名、地名进行比较,遇到不一致时,进行协调。

5.2.6 分委员会召开审定工作会议,审议并确定本学科规范名词。

5.3 二审工作阶段

5.3.1 分委员会组织专家为一审通过的本学科名词撰写定义。

5.3.2 分委员会召开审定工作会议,审议附注定义的本学科名词并进行修订。

5.4 三审工作阶段

5.4.1 分委员会广泛征求国内同学科(行业)专业领域专家学者的修订意见。

5.4.2 分委员会召开审定工作会议,对本学科名词进行终审。

5.4.3 全国科技名词委组织同学科(行业)专业领域资深专家进行复审。

5.4.4 全国科技名词委组织语言学专家从语言文字角度进行协调。

5.4.5 分委员会根据本学科专家复审意见和语言学专家意见修订本学科名词,经分委员会主任签发后上报全国科技名词委。

5.5 批准预公布

5.5.1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主任批准预公布各学科名词。

5.5.2 预公布期限为1年。

5.6 批准正式公布

5.6.1 分委员会根据预公布后收集到的意见修订本学科名词,经分委员会主任签发后上报全国科技名词委。

5.6.2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主任批准正式公布各学科名词。

5.7 关于工作程序的说明

上述工作程序为一般工作流程,供各分委员会参照执行。

审定工作流程图


6  编排体例

6.1 词条的排列要求

6.1.1 科技名词按学科概念体系(知识体系)排列。

6.1.2 科技名词的排列可参照以下模式进行:

6.1.2.1 以层级排列为主。

属种排列。如:

()——树

()——乔木、灌木

整体部分排列。如:

(整体)——人体

(部分)——脑、心、肺、肾、肝等

6.1.2.2 以非层级排列为辅。

如:空间(位置)关系、时间关系、源流关系等。

6.2 词条的编号

6.2.1 一个词条对应一个序号。

6.2.2 一个序号分为两部分,中间用“.”隔开。第一部分代表该词条所在分支学科的序号,第二部分代表该词条在分支学科中的序号。如:

02  天体测量学

02.001 天体测量学

02.002 球面天文学

02.003 实用天文学

6.3 词条的编排

6.3.1 无定义版本注释栏的说明。

6.3.1.1 注释栏中除注解性说明外,常见异名如“全称”“简称”“又称”“俗称”“曾称”等在此栏中列出。

6.3.1.2 注释栏中可以加注使概念更清楚而需说明的其他重要信息,例如重要的定量性数据、公式等。

6.3.2 加注定义的版本的说明。

6.3.2.1 在词条序号之后,列出中文名称及对应的英文名称。

6.3.2.2 如有常见异名,列于定义之首。

6.3.3 符号用法

6.3.3.1 中文名称中[]内的字为可省略的字。

如:偏[振]光镜  polariscope

6.3.3.2 单个中文名称对应两条以上相同概念的英文名称(包括缩写词)时,英文名称之间用逗号分开(若英文名称内部有逗号,则英文名称之间用分号)。如:

平均位置  mean place mean position

质心系    center-of-mass system CMS

6.4 索引

6.4.1 附录索引。正文后附科技名词的汉英索引和英汉索引。索引由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负责制作。

6.4.2 汉英索引。按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音序排序,并注明该名称对应的英文名称及其在正文中的序号。非汉字字符不参加排序。如:

Am  按“xīnɡ()”进行排序。

α射线  按“shè()”进行排序。

6.4.3 英汉索引。按英文名称的英文字母顺序排列,并注明该名称对应的中文名称及其在正文中的序号。希腊字母、阿拉伯数字及罗马数字等不参加排序。

如:①alpha ray按首字母为“a”排。

②α-ray按首字母为“r”排。

7  附则

7.1 本文件于20151228日经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修订,自201611日起施行。

7.2 本文件由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016版审定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