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概况
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制度基础,做好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支撑国家科技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由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共建,由中国科学院代管的全国性机构。

  第三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审定公布科学技术名词,经其审定公布的科学技术名词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全国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以及新闻出版等单位应遵照使用。

  第四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科技名词工作的政策、原则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组织我国科技各领域的名词审定、公布工作,构建完整的科技名词体系。

  (三)组织科技名词的宣传推广和应用普及工作,加强科技名词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科技名词数据共享平台。

  (四)组织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科技名词交流、对照和统一工作,促进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经济社会、科教文化领域的交流合作与共同发展。

  (五)组织国际术语交流活动,建立广泛的国际合作机制,推进科技名词体系与国际接轨,促进中华科技文化走向世界。

  (六)履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职责,向全社会提供有关科技名词的咨询服务。

  (七)组织中国术语学理论研究工作,推动中国术语学学科建设,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术语学理论。

  (八)承办国务院和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发展宗旨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科学民主、全面统筹规划、紧密依靠专家、严格审定程序、依照授权公布、积极宣传推广,努力实现国家科技名词规范化。

  第六条  鼓励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新闻、出版等单位或组织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技名词规范化事业。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进行表彰。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七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组成,总人数不超过150人。

  第八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联合提名聘任,报国务院备案。

  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由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和若干学科专业领域的科学家担任。

  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报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批准并联合聘任。

  委员由各学科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组成,一般应当有参加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的经历。委员中应当有民族自治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委员。

  委员拟聘人选由相关单位推荐,经常务委员会确定,报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批准并联合聘任。

  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五年为一届,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九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设特邀顾问若干人。特邀顾问由常务委员会邀请,报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批准并联名聘任。

  第十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主持领导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各项工作,并对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负责。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并对主任委员负责。

  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其他副主任委员分管(协管)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议制度。

  委员会全体会议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最高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本届委员会工作规划。

  (三)审议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重大发展改革举措、重大决定和重要政策文件。

  (四)提出涉及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工作全局的重大建议。

  (五)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研讨活动。

  (六)制定和修订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章程。

  第十五条  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全体会议职权。

  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经主任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研究分析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态势对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工作提出的要求。

  (二)讨论、提出国家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改革举措等事项。

  (三)听取、审议并研究确定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四)确定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阶段工作重点。

  (五)审议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重要管理规章制度。

  (六)确定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委员拟聘人选。

  (七)制定和修订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章程。

  (八)审议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

  第十七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按学科专业领域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作为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下开展各项审定工作。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应贯彻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负责制定本学科专业领域的科学技术名词审定计划,组织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组成。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一般不低于15人,不超过35人。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由相关组织机构推荐,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聘任。

  专业委员会可设顾问若干人,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顾问主要从各学科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专家学者中遴选产生。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若干人。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学科专业领域发展水平较高,在学科专业领域内有较强的影响力;

  (三)参与名词审定工作积极性较高,具有较强的专家动员能力;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所在单位的工作计划,并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五)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秘书处单位的遴选一般包括提出申请、专家评审、公示、批准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一届任期5年。为保证审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一般应保留上届委员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信、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在其出席委员超过全部应出席委员2/3的情况下召开。特殊情况下,委员可以委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或审核意见,必须经出席人数3/4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形成决议及常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由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会议决议及决定应形成正式的文件,及时印发会议纪要并及时归档。

  第六章 审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审定公布科技名词的工作程序一般包括:

  (一)确定审定目标任务;

  (二)科技名词编订;

  (三)专业委员会审定;

  (四)公开征求意见;

  (五)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组织审核;

  (六)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同意;

  (七)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审定科技名词,应当根据本学科专业领域的知识体系审定。

  第三十条  已经完成审定公布的学科专业领域,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第三十一条  审定公布的科技名词,应当及时向全社会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七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事务中心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下属的常设办事机构。

  事务中心为事业单位法人,按照审定公布、宣传推广、理论研究等职能设立相应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事务中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  事务中心主任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委员兼任,由中国科学院任免。事务中心主任对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二)组织实施和落实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和公布任务。

  (三)组织与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四)推广使用经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科学技术名词。

  (五)组织开展中国术语学学科建设,广泛建立与相关机构的合作机制,共同开展术语学理论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

  (六)组织开展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科学技术名词交流对照统一工作,组织开展国际术语学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七)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名词工作领域相关出版物和《中国科技术语》。

  (八)建立和完善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科学技术名词数据库和工作网站,开展咨询服务。

  (九)承担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日常事务,承办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事务中心实行全额拨款的收入预算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和事务中心的收支应纳入预算控制范围。

  第三十八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事务中心依法接受并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和税务稽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中文简称为全国科技名词委,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Committee for Terminology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CNTERM。

  第四十条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标识为圆形,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中文名称、英文缩写和翻动图书的图案组成(详见附录)。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通过后,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最终审议通过并生效。本章程的修订应遵循相同的程序。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附录: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标识

附录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标识